6月2日,为核实被执行人宁某所购房屋信息,荷塘区人民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找到上述物业公司,调查了解宁某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房屋验收,房屋交接手续及缴费等情况。
执行法官在当场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介绍信并表明来意的情况下,该公司客户经理袁某态度蛮横,以不能确认真假为由,报警通知驻地派出所民警前来确认法官身份和法律文书真假,后又以种种理由借故拖延时间,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与其反复交涉无果。
随后,办案人员向物业公司送达了责令三日内提交有关证据的调查证据函,然而该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法院认为,负有协助调查义务的株洲某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荷塘区法院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目前,该笔罚款已经执行到位。
据了解,拒不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来源:红网
作者:胡文洁 文勇 周爱民 徐传村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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