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李娟(化名)是湘潭市一家电子厂的一线女工,她因为打算要孩子,最近在做离职的准备。在她周围,已经有一些同事因为患上“慢性轻度苯中毒”职业病而影响生活。她担心自己是否也患上了这个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要做好入职、在职和离职体检。近日湖南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样明确,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在得知省里将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相关评价之后,李娟表示希望所在的公司能早日安排自己体检。在离职前检出职业病,单位不光要赔钱,还要对工人终身负责。
此外,《通知》还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抽查的劳动合同中五分之四以上未达到这个要求的,单位将被评为不合格,要整改。
根据《通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过职业病病人或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超过10%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这5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展现状评价工作。
根据计划,首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市州要力争在3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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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须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通知》,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用人单位评价不合格。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单位评价不合格。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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