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2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吴慧敏 鲁珊 通讯员 文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7月22日起施行。7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省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解读此次施行的《解释》,并公布了10起拒执犯罪案件。
此次施行的《解释》全文共八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金旺廷介绍,首先它明确了立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金旺廷说,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湖南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积极部署开展行动,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今年3月31日至4月9日,省委政法委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4个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金旺廷介绍,下一步将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对已移送的案件抓紧依法处理。
这些情形被认定拒执且情节严重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王娉娉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