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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鑫投资有限公司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朱维 张晨 编辑:周芬 2015-07-25 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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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岳塘站7月25日讯(分站记者 朱维 通讯员 张晨)7月24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九鑫投资有限公司肖福泉、胡义湘等1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9名被告人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至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2万至50万不等,追缴违法所得。九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福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734410元。
  
  以中亿百联加盟公司为名号宣传返本付息
  
  被告人肖福泉于2011年10月8日与湖南中亿百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百联公司)签订“中亿百联”品牌特许授权经营合同,以九鑫公司的名义加盟中亿百联公司,并于2011年10月9日成立九鑫公司,法人代表肖福泉。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招收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保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九鑫公司具体经营模式为投资出借人与九鑫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该公司提供由借款单位、个人出具给联合出借人的借条复印件,并由该公司在借条上证明投资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每月按照承诺的利息发放给投资出借人。借款单位和借款个人向该公司申请借款时,九鑫公司便通知业务员、工作人员揽储,由投资出借人将款直接打入由该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指定的公司账户及公司业务员、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且以该公司指定的联合出借人(一般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业务员)的名义与借款单位、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出具借条。然后,九鑫公司向借款单位、个人收取不固定的手续费和月息,该公司先扣除借款单位、个人的手续费和第一个月的利息,将借款出借给借款单位、个人,再逐月收取月利息。
  
  非法吸收资金向外放贷三亿余元目前无法追回
  
  据查,九鑫公司所出借资金均来自非法吸收的民间个人资金,无银行、企业和公司法人的资金。投资出借人遍及湘潭市六个县市区以及长沙、株洲等地,100万以上的大笔投资资金多来自岳塘区、九华经济开发区及昭山示范区的拆迁户,涉及400余人。九鑫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同样在没有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外放贷,又不严格进行金融审查,致使有共计3亿余元目前无法追回,给1700多投资出借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被告人肖福泉、郭方亮、戴红建、胡义湘、伍茂、万凤鸣、冯放明、黄爱芝、刘丽、邱柏云、戴淑英、谢瑞其、周静、任小慧、言艳芝、贺泽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被告人王波、左淑元、毛福兰、肖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福泉、胡义湘、伍茂、郭方亮作为九鑫公司股东,在九鑫公司成立后未经银监部门批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进行违法放贷,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戴红建、万凤鸣等16人在明知九鑫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返点提成,将非法集资的信息利用宣传单和口述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积极推动信息传播,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福泉、胡义湘、伍茂、郭方亮是主犯,被告人戴红建、万凤鸣等16人是从犯,故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法院提醒社会公众,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谨慎理性投资,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防范能力,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来源:红网

作者:朱维 张晨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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