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23日,谭某(已判刑)与刘某有经济纠纷,为报复,谭某纠集严某以及林某等四人(均已判刑)四处寻找刘某未果。次日22时许,谭某再次纠集严某等十人携带“管杀”、“铁管”等凶器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某宵夜摊处,将正在此处吃夜宵的刘某围住并进行威吓。谭某表示要将刘某带走,刘某不从,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致使刘某左手手背、大拇指、胸部等不同程度受伤,林某趁机持“管杀”砍了刘某头部一刀。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2014年12月3日,严某被岳塘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庭审上,严某辩称自己在整个事件当中并没有动手。检察机关则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严某虽不是具体的实施者,但是在围殴过程中起辅助、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在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后,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在案件合议时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当场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朱维 张晨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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