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童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6日止。缓刑考验期间,本应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可童某却不思悔改,再次重蹈覆辙。
丘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因感情纠葛引发矛盾,并发生争吵。随后余怒未息的郑某电话要求童某喊人报复丘某。童某答应后,邀集了郑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五人,携带砍刀、渔叉等凶器前去伤害丘某。
当日下午2时许,童某驾车搭载郑某某、刘某等5人在汉寿县龙阳镇找到丘某后,郑某某、刘某等五人下车,手持砍刀、渔叉朝丘某头部、背部、左下肢等处一顿乱砍乱打。刘某等人将丘某打倒在地后,童某即驾车接应郑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丘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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