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期间,汉寿县军山铺镇农民刘某偷偷在自己家中制作筒炮。因筒炮原材料放在自己家中不安全,刘某见本组村民刘某某外出务工不在家中,便将火药引线放在刘某某家中。
2013年11月7日9时许,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刘某某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了刘某藏匿在此的筒炮引线118260米。经称重计量,火线内含药量共计43756.2克。后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筒炮引线内所含药物为烟火药。
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刘某未经批准,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情节严重,但因生产、生活所需储存,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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