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田某明明知其父亲田某某(另案处理)从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盐与以往使用过的不同,包装袋上未标注“加碘食盐”字样,而是标注“高级精制盐”,仍将其用于制作卤猪头,至5月底共使用该盐32斤生产加工猪头肉共计1000余斤,并由其妻子曹某某将该猪头肉在市场上予以出售。2015年5月27日,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从田某明家中查获出未使用的“高级精制盐”共计268斤。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田某明所使用的“高级精制盐”为工业盐,不含碘。
被告人田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来源:红网
作者:颜丹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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