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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十余年老朋友借款百万后玩“消失”

来源:红网 作者:洪静雯 编辑:周洁 2015-09-07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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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9月7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洪静雯)既没有明确借款利息,也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这样的借条能否有法律效应?当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未归还欠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9月6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解析了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
  
  案情回顾:
  
  张梅与李强是十余年的老朋友。去年7月22日,张梅以承包一个修路项目需要投标押金为由,向李强借100万元应急,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张梅写下的借条比较笼统,借条上只写了“今借到李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但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当天,李强便以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分两次打给了张梅。
  
  随着当初口头约定的还款日到来,李强见张梅迟迟没有还款,便打电话催要,这时才发现张梅电话早已无法接通。为追回欠款,去年10月21日,李强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析:
  
  依据有关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强可以随时要求张梅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利息,承办法官解析道,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李强主张的借款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要求张梅从去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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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静雯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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