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梅与李强是十余年的老朋友。去年7月22日,张梅以承包一个修路项目需要投标押金为由,向李强借100万元应急,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张梅写下的借条比较笼统,借条上只写了“今借到李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但既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当天,李强便以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借款分两次打给了张梅。
随着当初口头约定的还款日到来,李强见张梅迟迟没有还款,便打电话催要,这时才发现张梅电话早已无法接通。为追回欠款,去年10月21日,李强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析:
依据有关规定,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强可以随时要求张梅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利息,承办法官解析道,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李强主张的借款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要求张梅从去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红网
作者:洪静雯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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