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诉称,2014年丈夫冯某过世后,她作为继承人向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把丈夫名下的一宗国有商住土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然而,她的这一要求被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拒绝。无奈之下,龙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法院。
法庭上,双方围绕龙某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展开激辩。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一副局长出庭应诉。
经审理,法庭认为,这个案子中,龙某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提供自己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龙某没有提供,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高喜朝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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