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下午9时许,傅某饮酒后驾驶“湘J3G73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205汉寿大道路段时,欲从右侧超越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因傅某操作不当,导致客车与小轿车右后侧发生碰刮。傅某见状便将车辆向右侧打方向,不料却将正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冯某、李某某挂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傅某即停车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经检验鉴定,傅某血液乙醇浓度为381.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傅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1千余元。
来源:红网
作者:王钢
编辑: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