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2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李柯夫 通讯员刘毅)9月21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长沙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城区由原每月1112元增加到1182元,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由原每月1000元增加到1063元。
同时,为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允许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密切相关,缴费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根据《办法》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如果企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4000元,这也意味着单位少缴40元/人/月,个人少缴12元/月。
为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办法》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50%。另外,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刘毅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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