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报,今年9月1日20时37分,彭某酒后驾车在S211线株洲县太湖乡春风茶场路段被县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彭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56毫克/100毫升,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9月15日,县交警大队对彭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彭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株洲县干部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公车私用、公车私驾、酒后驾车的,对责任人一次记6分,单位责任主体记3分”,记分达到6分的,扣除年度绩效奖金的52%,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红网
作者:朱纪轩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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