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0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盛莹 通讯员 彭星)因为一套房,张玲与难得一见的儿子两次在法庭上相见。
儿子关勇两岁多时,张玲与丈夫离婚,之后定居深圳,儿子与前夫在长沙生活。2007年至2009年间,张玲准备在长沙购置房产。她说,自己先后给儿子转款41.2万,母亲李兰香也汇款了10万,委托关勇在融科三万英尺小区购房。
张玲说,本以为房子会登记在自己和儿子的名下,5年后,她才发现房子的主人竟是儿子的岳父母。气愤之下,张玲和母亲将关勇和亲家告上法庭。
先后给儿子转款40余万购房,外婆又支付了10万元,房子最终却登记在亲家的名下,张玲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亲家归还购房款。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外婆李兰香按照外孙关勇的指示,将10万元汇到关勇岳父周贵的账户,原告称这是委托关勇购房的钱款,而关勇和周贵则表示,“这是赠与的彩礼。”
法院一审判决由关勇返还外婆李兰香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关勇表示不服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10万元为彩礼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焦点
汇至岳父账户的10万是委托购房款还是彩礼
关勇称,外婆汇到岳父银行账户上的10万元,是因为自己结婚给女方家的彩礼钱,并非是所谓的购房款。关勇称,母亲来长沙参加自己的婚礼时,才知道有给付彩礼的风俗,因而在婚礼酒席后通过外婆李兰香将彩礼钱汇给岳父。“如果10万元是购房款,那么就应该直接汇到我的账户,而不是给岳父。”
周贵也称,女儿与关勇结婚时,两家人没有就彩礼进行协商,彩礼钱是张玲口头承诺的,且自己事后也全部给了关勇,在三万英尺小区的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
对于10万元是彩礼钱的说法,李兰香和张玲坚决表示否认。李兰香提出,自己拿出10万元来给关勇,是想委托其在长沙购房,而之所以汇到周贵账户,是因为关勇指定的。
二审法院认为,李兰香汇款10万元至周贵银行账户属实,且有证人证言表示这笔10万元款项是用于购买房屋,相反关勇未能提供证据表明该10万元为彩礼钱。因此,按照优势证据规则,法院认定该10万元是委托购房款,关勇未将该款项用于买房,应予以退还。因此,判决驳回关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母亲张玲
我和母亲没有空暇来长沙置办房产,才作为“投资人”委托关勇操办。我和关勇父亲离异多年,且关系不睦,母亲李兰香不可能以男方家庭身份给女方家长彩礼。
外婆李兰香
按照风俗习惯,彩礼钱应该在婚前就给女方家长的,而我是在他(关勇)结婚3个月后才把10万元汇款给周贵,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事由自己出钱购房,亲家成了户主
张玲说,2007年,她和母亲李兰香有在长沙购置房产的想法。因母亲年事已高,自己在深圳上班脱不开身,便委托在长沙生活的儿子关勇代为操办。
从看房、选房再到购房,所有手续均由关勇完成。张玲说,3年间,自己先后通过转款支付给关勇41.2万元,用于办理买房和给付数月的按揭款。2009年,母亲李兰香也按照关勇的要求,将10万元购房款汇至关勇岳父周贵的银行账户。
张玲说,当时她与儿子约定,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和关勇名下。2009年下半年,关勇称房子已买好,但办房产证和国土证需要时间,进度很慢,等办好后由张玲和李兰香来长沙确认签字即可。
“之后我问他(关勇)购房和产权登记情况,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含糊其辞。”张玲在起诉状上称,直到2014年2月,她发现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亲家名下。于是,她与母亲李兰香起诉儿子及其岳父周贵,要求其返还购房款。
儿子关勇
外婆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她以男方家庭身份把彩礼打给女方的父亲,合情合理。
发展一审被判还款,儿子反诉母亲
作为一审被告,关勇对于母亲所称委托自己购房一事予以否认。关勇说,母亲和外婆从未委托自己在长沙购房,“我也没有承诺过帮她们置办房产。”
关勇说,自己两岁多时父母离异,之后他和母亲便没有来往,生活费和教育费都是由父亲承担。2007年时,母亲张玲看中了长沙的一处楼盘,联系上了关勇。“当时她对我说,想给我买一套房子,补偿自己多年来没有养育和照顾我。”关勇说,自己与母亲、外婆之间不存在委托购房的事实。
对此,张玲称自己和母亲是没有时间来长沙办理置办房产一事,才作为“投资人”委托关勇操办。张玲向法院请求,要求关勇归还自己和母亲支付的购房款。诉讼过程中,张玲表示,希望给儿子一个机会,故撤回要求其归还自己41.2万元购房款的诉求,只要求其归还母亲李兰香的10万元购房款。
法院一审认为,李兰香与关勇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周贵只是关勇指定的收款人,周贵收到这笔钱后全部交给了关勇,并用于婚后生活开支。因此,判决由关勇返还外婆李兰香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关勇不服此判决,随后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
岳父周贵
在三万英尺小区的房子是我们自己出资购买的,与她们(亲家)给的钱没有任何牵连。
律师支招
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以规避纠纷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张玲与关勇一案虽然发生在家庭关系中,但实际上是因委托事项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母亲张玲主张委托儿子办理购房事宜,却没有委托合同予以证实;儿子关勇主张母亲和外婆的购房款均为赠与,也没有证据证实;由此,才造成了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产生争议,造成纠纷。
刘明提醒,不论是委托代理还是赠与,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从而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盛莹 彭星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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