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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假章打欠条 农民工想告公司找不到“主”

来源:红网 作者:张兴莎 宋玉 编辑:吴若兰 2015-11-17 1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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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县站11月17日讯(分站记者 张兴莎 通讯员 宋玉)老板拖欠工资后打欠条,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这张欠条也有“坑”。近日,在长沙县打工的7名农民工就因为欠条上公司名称与实际工作的公司名称有别,无法起诉,无奈只能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万明(化名)是一名农民工,今年他在安沙镇的一家家具公司找了份活,和他一起工作的还有6个伙伴。从3月份起,公司的经营就遇到了困难,开始拖欠工资。
  
  当时万明也没有多想,觉得公司生意上遇到难处也是正常,等一等总会发工资的。可一直到今年9月份,3到6月份的工资还是没有发到工人们的手上。“我们首先要了几次,老板说为难,后来实在没办法,就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并且还加盖了公章。”
  
  万明等人在务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发现事有蹊跷后还是有些法律意识,要求其出具欠条,并且加盖公章,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张欠条还是存在问题。
  
  “我们拿着欠条去法院准备起诉,但是法院说起诉不了,这个公司根本不存在,无法将其列为被告。”万明感觉自己再一次被用工方戏弄了,便立即来到长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问题主要出在欠条上的公章,公司名称和你们实际务工的公司不一致,在法律上就是两家公司。”值班律师介绍,由于公章上的公司名称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是不存在的单位,因此无法起诉公司。
  
  律师经过仔细查看,发现欠条上有老板的个人签名,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起诉公司,而是起诉老板个人。“虽然可以将欠条上签名的个人列为被告,但个人的债务承担能力无法与公司相比,诉讼风险较大。”律师表示。
  
  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公司之间是认章不认人,故盖错章等于没盖章,合同不成立。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则视为该合同成立。
  
  律师提醒,司法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必须明确,像万明这样的情况,公章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是无法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因此,在拿到任何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书、条据等,应该仔细核对公章。另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文书、条据等,也应以准确的名称书写,错别字、外号等等也应避免。
  
  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少务工人员一开始没有与用工方签订劳务合同,往往在拖欠后才去补救措施,导致很难拿到应有的报酬。实际上每一位务工人员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一定要在务工前签订书面合同,这样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也可是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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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兴莎 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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