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互助活动参加对象为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
本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缴费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60元,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患病住院时,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住院费用后,将部分政策自负和医保统筹自负作为补助基数,按40%的补助标准统一核算补助金,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按一级、二级医院补助10%,三级医院补助12%的标准执行。在互助活动的责任期内,参加人申请补助金不受限制,可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自2013年12月底启动第一期全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来,凤凰县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共1.8279万人次,收缴互助金额94.9490万元。累计发放医疗互助补偿106.2986万元,惠及参保职工634人次。
来源:红网
作者:黄旭 傅海清
编辑:吴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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