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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带饮料遭影院拒绝 律师称是无效条款

来源:红网 作者:陈露菡 编辑:王娉娉 2015-12-01 14: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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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陈露菡 长沙报道

  市民反映

  电影即将开始,因顾客手中拿着两杯在奶茶店买的咖啡,检票口的工作人员告知外带食品谢绝入内。这是市民李女士11月29日晚9点左右在CGV星聚汇(星沙)影院的遭遇。

  “我也买了影院出售的爆米花,为什么不让我进?”李女士问,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影院规定,外带食品一律禁止入内。最终,李女士和丈夫选择退掉电影票,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当时在影院进行了消费,而影院不让她与丈夫观影是“霸王条款”,侵犯了他们的正当权益。

  记者调查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经常看电影的市民。张悦表示虽然影院称自己所销售的食品安全卫生,经过检验合格,但是爆米花和可乐均没有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另外,一桶爆米花买回家后放置数天都不会腐烂变质。“里面究竟添加了多少防腐剂和何种防腐剂,根本没人知道也没法知道。”

  影迷赵尧说:“不允许外带也没关系,我也能接受在影院购买,但关键是,影院的食品价格对于我这种学生党来说实在太高。”赵尧说,影院一杯可乐最少都要卖到四五块,加上一盒爆米花十来块,一场电影下来额外的花费常常要20多块。“其实也可以不吃东西,但水总要喝吧?”

  也有市民对“禁止外带食品”表示理解,陈龙认为电影院作为一个艺术欣赏的场所,应该保持安静、整洁。经常有人在观影时发出很大的声响,或者吃一些气味特别重的食品,影响到周围观众的观影体验。“应该规定一下可以带的食品范围,像臭豆腐、榴莲这些有强烈气味和瓜子这种吃起来有声响的应该禁止,但电影院不该禁止所有外带食品。”

  11月30日,CGV星聚汇(星沙)的工作人员表示,影院的确有规定不允许观影的观众自带食品入内。“我们是为观众的食品健康着想。外带食品的卫生是影院无法监控的,如果出了问题,我们需要承担责任。我们提供给观众的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卫生、安全食品。”

  律师说法

  “谢绝外带饮食”属无效条款

  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易真平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影院提供的零食,也可不选择消费影院提供的酒水,也可选择自带零食。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零食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食品。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影院“谢绝外带饮食”的告示属于无效条款,影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观看电影。

来源:红网

作者:陈露菡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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