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5]2号)规定,现将2014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及以上的省直用人单位,2014年较2013年新增及净增有残疾人就业的省直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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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5]2号)规定,现将2014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及以上的省直用人单位,2014年较2013年新增及净增有残疾人就业的省直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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