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道县某公司对被告蒋某提供的布料进行来料加工,由被告蒋某支付加工费用,加工地点为原告住所地。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蒋某在对帐单上注明了欠款数额及支付时间,内容为:余下105438元,预计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至今,被告蒋某没有依约给付所欠原告的加工费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道县某公司对被告蒋某提供的布料进行来料加工,由被告蒋某支付加工费用,有双方的对帐单为据,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被告蒋某应依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按时给付加工费用,逾期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道县某公司要求被告蒋某给付承揽费用1054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魏海艳 唐新德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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