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罗某于2014年4月25日在桂东县农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福祥贷记公务卡”信用卡。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及商家POSS机,先后多次用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的方式恶意透支的本金达人民币49342.49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发卡银行通过当面、书面及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罗某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0月底将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停用且未通知银行。截至2015年10月15日,罗某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050.74元。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多次催收后仍拒绝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恶意透支的本金共计人民币49342.49元,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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