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0日22时许,道县公安局民警在道县道贺高速路口道州收费站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湘M3SXXX的现代朗动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储物格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廖月安 卜文军 雷林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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