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郴州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某医药公司郴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向湖南省郴州市某中医院、湖南省郴州市某人民医院、湖南省郴州市某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郭某等4人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8847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分多次送给4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884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黄某在本案追诉前交代本案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黄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应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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