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以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湘潭市民政局调研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规范了湘潭“农村五保供养”。图为相关检察建议书、调研报告等文书。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周艳 湘潭报道五保户死后还在领钱、敬老院资金管理不透明、部分五保户供养资金不按时到位……近年来,民政系统贪腐案件时有发生,如何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民政干部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政,是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的新课题。
2015年5月以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要求,居安思危,创新预防机制和工作方法,变亡羊补牢式的预防为未亡羊即补牢,联合湘潭市民政局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预防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湘潭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对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
存隐患:管理机制不健全,五保户死后还领钱
2015年5月12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湘潭市民政局共同成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专项预防调研领导小组,调查民生资金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务犯罪隐患。
两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对五个县市区63个乡镇81家敬老院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很快,通过实地走访、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核对数据、问卷调查等,调研小组发现,敬老院存在财务核算业务范围不规范、收入管理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存漏洞、费用缺乏监管等问题。
“尤其是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核销工作存在缺陷,五保户死后照领供养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湘潭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刘向军表示。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乡镇民政所存在五保户死亡申报不及时的问题,有的五保对象死亡后1-2年仍在发放五保供养资金,导致国家资金流失。据刘向军介绍,由于国家财政没有把五保户死亡安葬费列入预算,2014年以前湘潭对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安葬费一直以2008年潭政发[2008]6号文件“按五保供养对象一年供养经费标准安排丧葬费用”执行。
“这一制度缺陷不容小觑,如雨湖区响塘镇五保户胡某已于2015年3月份死亡,但是统计数据中他的五保金直到当年6月份才取消,3个月的五保金就这样流失了。而死亡安葬费的问题,应该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不应拿死后一年供养经费作安葬费用。”刘向军说。
提建议: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专款专用
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015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向湘潭市民政局正式出具潭检预建[2015]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权力约束;加强监督,加大问责和惩治、预防力度等。
一是要解决养老院临聘人员的工资和基本保障问题。建议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10:1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防止挤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情况发生;二是建议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加大对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对于敬老院电路老化、无消防器材等安全隐患;三是建议敬老院要开设专帐进行专管,保证专款专用;四是规范敬老院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建议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协商,对敬老院拨付的人头经费采取集体供养的模式,由县(市)区财政拨付到敬老院的专用银行账户,敬老院开具票据;五是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要解决好落实农村敬老院院长、财务人员由乡镇在编人员中确定,并到岗到位,乡镇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监管考核;建议建立大宗物品采购实物帐,加强监管。
为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核销及丧葬费使用,建议建立对死亡五保供养对象登记核销台账及丧葬费专项开支账目;健全完善农村五保户死亡丧葬费制度,明确办理殡葬事宜的主体,申报程序及专门安葬费,可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联合,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殡葬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由财政统一作帐进行支付费用,进一步规范丧葬费的支出,避免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仍吃空饷的情况。
调研报告和检察建议发出后引起湘潭市委、市政府重视,湘潭市市长胡伟林批示:“此项调研活动很有意义,既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又为老百姓办了实事,还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2015年11月,湘潭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对农村敬老院管理。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周艳
编辑: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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