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出台县市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意见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刘飞越 2016-01-14 10:45:43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1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当老师,同一所学校连续教书9年以上,就要进行交流。1月13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根据《意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回城区学校任教。

  《意见》要求,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教师如有因病、因孕或教学周期未完成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流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暂缓交流。

  《意见》还明确,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超过三届。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农村任教两年以上是评高级教师重要条件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有哪些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在交流轮岗的区域上,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

  同时,在交流轮岗的对象上,重点推进骨干教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

  根据《意见》,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表现突出且符合初、中级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在交流后的学校有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6/01/14/1070993.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