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21时许,临澧县安福镇男子龚某、祝某酒后闲逛至临澧县安福镇某旅店,称要住宿。旅店老板见二人喝多了酒,不愿让其入住。两人便在旅店内大吵大闹,还对店内旅客拳打脚踢,经围观群众劝阻才罢休,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熊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龚某、祝某归案后,对自己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祝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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