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存在家暴行为
当事人周某到市妇联信访室反映,被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6日殴打当事人,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当事人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1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殴打当事人。1月18日,被申请人掐当事人脖子,并拉扯头发。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制作了笔录,开具法医鉴定委托函,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市妇联工作人员当即提供了心理和法律咨询,同时向公安和律师作了转介。
2016年2月25日,市妇联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当事人称,春节期间,被申请人又有轻微的殴打行为。因害怕施暴人报复,希望妇联能够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市妇联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通过联系公安、律师,收集整理了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于3月1日上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并按照今天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2016)湘0104号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当事人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该裁定还明确:被申请人刘某某若违反本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单独和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起家暴案件是长沙市妇联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申请人代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次尝试,也是切实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介绍说。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李万峰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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