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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光头强”砍伐收购野生香樟18棵 拘役三月罚两千

来源:红网 作者:刘畅 范婷 编辑:吴若兰 实习生 刘恩权 2016-03-10 0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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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宁乡站3月10日讯(分站记者 刘畅 范婷)明知野生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却不知收购野生香樟会犯法,多次非法收购18棵,并组织他人砍伐、运输。3月7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向某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60岁的向某是金洲镇关山村人,从事苗木生意4年。2015年2-3月,向某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金洲镇箭楼村村民手中,以30元—60元每株不等的价格,收购村民自留山内18株野生香樟树,并擅自组织人员进行采挖、运输。2015年3月27日,向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宁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收购的18株香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由宁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由于向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2000元。
  
  记者就此案采访审判长章炳岩时,他表示,现在大部分民众会产生一种误区,他们都不知道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森林公安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印发宣传清单,让广大民众了解野生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及其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范围、树种等相关知识。收购、采挖、出售、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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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畅 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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