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立法需求程度和条件成熟度,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项目分为正式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其中,《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正式立法项目,《湘潭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湘潭市城市管理条例》《湘潭市历史名人故居保护条例》《湘潭市物业管理条例》为调研立法项目。
“通过立法,部分长期影响我市环境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由于地方没有立法权,政府往往依赖“红头文件”进行社会治理,但在实施时受到市民质疑,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湘潭市人大正在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督导法规的调研、起草,确保立法计划逐步落实。
来源:红网
作者:杨阳
编辑: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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