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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布2015年度“十大侵权”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晶 编辑:吴若兰 实习生 刘恩权 2016-03-14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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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岳阳站3月14日讯(分站记者 李晶)3.15前夕,岳阳市工商局发布2015年度“十大侵权”案例。
  
  销售不合格农机案
  
  2014年11月25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对当事人岳阳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农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4年7月29日,湖南省工商局在2014年农机具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南岳”牌湖南-124D型多用农田作业机进行抽样检测,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15年5月13日,平江县工商局依法对平江县伍市镇当事人龙某经营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并送检,均为不合格产品。
  
  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平江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龙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0752元。
  
  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
  
  2015年3月30日,湘阴县工商局依法对湘阴县新泉镇新西街当事人胡某销售的“宏伟”细木工板抽取样品,经检验,该产品甲醛释放量实测结果为0.9,为不合格产品。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湘阴县工商局依法对胡某处以6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销售不合格首饰贵金属、珠宝玉石案
  
  2015年6月11日,华容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华容县城关镇某金行有限公司销售的戒指、翡翠玉佩进行抽样,所检项目均为标识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华容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7000元罚款。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6月12日,岳阳市工商局云溪分局依法对群众举报的云溪区岳化总厂老大门处毛某涉嫌销售假冒“建喜”注册商标的1115张石棉水泥瓦进行现场检查,鉴定为非本公司产品。
  
  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岳阳市工商局云溪分局责令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带有“建喜加筋”字样的石棉水泥瓦,罚款20200元。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15年4月28日,岳阳市工商局君山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君山区许市镇凉亭村曹某销售的“芬兰”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君山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0元和193包不合格复合肥料,并处以10690元罚款上缴国库。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4月14日,平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平江县南江镇幕阜大道个体工商户胡某经营的标注“潘婷洗发露”和“飘柔精华护理洗发露”进行检查,鉴定上述产品非宝洁公司产品。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平江县工商局责令胡某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发布禁止性用语违法广告案
  
  2015年9月15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岳阳市某进修学校在岳阳市青年中路等路段的10个路牌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岳阳市最具权威性英语培训学校”等禁止性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利用禁止性用语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参照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2015年6月26日,平江县工商局接平江县食药局举报,反映当地电视台2015年6月24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播放处方药“九洋迪克(糖乐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经平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发布广告的是平江县城关镇个体工商户姚某,且姚某在开办“平江县某药房”,从事药品经营过程中未经登记,还在电视台发布了“国药一盒通、桂龙药膏”等药品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及其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平江县工商局责令姚某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处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某房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案
  
  2015年4月20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岳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某项目楼盘时,为吸引消费者,在自制的宣传单上登载有“108米中心第一高度”和“全城唯一每户均安装国际安全标准的'入户指纹智能锁'”等内容,在自制的5种户型图和宣传单上对飘窗位置标注为全赠送,对阳台位置标注为半赠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和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岳阳楼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晶

编辑:吴若兰 实习生 刘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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