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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公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段超 何芳 曾铁钢 编辑:刘惟烜 2016-03-16 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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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看宣传展板。

  红网醴陵3月16日讯(通讯员 段超 何芳 曾铁钢)3月15日上午,围绕“新消费,我做主”的消费年主题,湖南省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改局、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旅游和粮食局、卫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烟草局、邮政局、盐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宽带网络公司等28家消委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公用企业,在鑫泰广场举行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活动。市人大副主任、市消委顾问刘跃峰,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市消委顾问陈建军等领导到现场对活动进行指导,并为获评“2015年度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的3位志愿者颁发了荣誉证书。
  
  活动现场,醴陵市消委公布了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2015年度最美消费维权志愿者”网络投票评选活动的结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同时,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去年下半年以来查获的假酒、假矿泉水、三无食品、伪劣电子产品等涉及多个品种、重达4.2吨、案值约9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送到距城区10公里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销毁。
  
  在本次活动中,300余名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维权志愿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共发放宣传资料8万余份,出动宣传车42辆,制作展板34块,义务修理21次,提供义诊服务300余人次,接受各类咨询2158人次,受理投诉58起,获得群众广泛好评。

  附:醴陵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查处没商量

  
  2015年5月,当事人罗某某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扩大经营和销售业务,利用对外发放宣传单形式,对自己经销的某品牌壁纸故意夸大“净化壁纸”的净化性能、捏造“净化壁纸”有净化新装家具中除甲醛外的各种有害气体等内容的宣传,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醴陵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2.多收利息不告知,必须退还
  
  2015年3月19日,消费者钟某某投诉:他于2015年3月3日在醴陵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银行按揭品牌汽车一辆,银行利息为12%。3月15日,消费者从某行官网了解到,其购买的品牌汽车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统一享受三年期6.5%的利率,而在办理贷款时,商家未如实告知可享受利率的信息,多收取了利息7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消委会多次与消费者、醴陵某行、经销商协商调解,最后达成了一致的协议:醴陵某行退还消费者多收的利息7150元。
  
  3.客厅顶面不规范,获赔偿
  
  2015年9月消费者文某某投诉: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套,装修时发现商品房客厅顶面凹凸不平达10厘米误差,严重影响房屋内空和增加装修费用,同时加长消费者租屋时间。经消委调解,房产开发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5000元。
  
  4.水桶漏水房屋受损,获赔偿
  
  2015年5月接消费者贺某某投诉:2014年6月份在醴陵市阳三石购买不锈钢水桶一个,2015年4月水桶出现漏水,导致第四层楼房和房中的家具、电器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消委多次与经营者、厂家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厂家赔偿消费者9800元。
  
  5.储存不当导致消费者身体受损,获赔偿
  
  2015年12月消费者黄某和史某在醴陵市某小卖部购买矿泉水2瓶,饮用后,身体出现头痛、呕吐的现象,并到医院进行治疗。接消费者投诉后,消委立刻进行了解,并与矿泉水厂家联系,确认经销商储存矿泉水环境不合格,造成矿泉水外包装受到污染,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伤。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营养费6000元。
  
  6.冰箱出问题,消费者获赔偿
  
  2015年1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到消委投诉,称其于2014年12月14日在醴陵栗山坝镇买了一台冰箱,在冷藏室存放胰岛素,几天后,胰岛素出现冰冻现象,不知情况的奶奶使用了药物后血糖出现上升,24盒胰岛素全部被毁,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消委调解,经销商一次赔偿消费者医药费、检测费2000元。
  
  7.卖过期药品最低赔500元
  
  2015年9月,消费者刘先生在某药店购买盐酸胺碘酮胶囊2盒,单价18元/盒,2盒共计36元。回到家后,消费者发现其中一盒已过有效期。刘先生到消委投诉,经消委调解,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获赔偿500元。
  
  8.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机
  
  2015年4月,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消费者于2014年3月16日购买某品牌网络电视一台,2015年3月9日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商在35天内未修好。经消委调解,经销商退还电视机货款及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1500元。
  
  9.手机故障2次修不好换新机
  
  2015年11月,张女士到消委投诉:消费者于2015年4月购买的新手机在9月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通话,便送到经销商指定的维修点维修,10月28日之前,先后进行了2次维修,还不能正常使用。经消委调解,经销商与厂家联系,给消费者更换了新手机。
  
  10.无中文标签“退一赔十”
  
  2015年11月消费者在醴陵市一商店内购买进口食品,回到家中发现有一包进口糖果上无中文标签,也无中文说明书,糖果单价为7.5元。消费者到消委进行投诉,经消委调解,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销商退回糖果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即75元给消费者。

来源:红网

作者:段超 何芳 曾铁钢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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