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女子马某是四川省仪陇县人,在姨妈经营的汽车美容店内从事财务工作,因工作原因知晓姨妈的银行卡密码,且与姨妈共同居住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内。2015年10月3日,马某趁姨妈不在家,从其卧室盗得姨妈的交通银行卡,随后在ATM机上分四次刷走卡内19900元现金。
同年11月17日,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所得赃款,取得了姨妈的谅解。法庭根据公诉人的建议,综合考虑马某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悔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理,适用单处罚金刑罚,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俊杰 王巧红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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