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0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4大补充事项,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食品药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以及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实施意见》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
《实施意见》规定,将全省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者低收入家庭标准。
《实施意见》还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被获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对相应诉讼费用予以缓交、减交、免交;法律援助机构对于获得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决定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且属于规定的事项范围的,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廖洁 刘玉先 杨杨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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