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株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某诉陈某、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远在福建的两被告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陈某收到上述材料后,多次打电话和法官联系,表示自己因生意经营出现困难,加之路途遥远,实在无力承担来往路费,很想通过微信的形式来告诉法官案件的情况。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程度,并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通知原告到庭,当面和其进行微信联系调解案件。在微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部分数额,双方就剩余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该案的调解书已送达原、被告双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也对这一调解方式表示充分的认可和赞同。
鉴于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的保存,本案首先由原告出具同意微信调解的书面申请,然后对被告在短信、微信中表示同意的意见进行了拍照留存,最后对调解书内容的表述也作了适当的修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修改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刘坤齐说:“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微信调解方式并未提倡,但为了方便当事人,服务于人民群众,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做些适当的尝试也未尝不可。”
来源:红网
作者:李林 唐文健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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