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4月13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肖洋桂)在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漂流、游乐等经营活动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同时,禁止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漂流活动。4月12日,记者从湖南水运局获悉,《湖南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目前已结束征求意见,该条例已列为省人大今年立法项目,并计划年内出台实施。相比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管理条例,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并且处罚力度更大。
“以前对漂流等水上水下活动的责任管理没有明确划分,但即将出台的条例,则有明确划分。”湖南省水运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以前对水上安全的管理办法已不太适应现在社会发展需要。
草案稿除了明确禁止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漂流活动,非通航水域从事漂流、游乐活动需报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之外,拟规定,无证采砂或在未经批准的采砂作业区采挖,运砂船超限装载或无证、或夜间作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无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肖洋桂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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