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结婚,开始时夫妻俩很恩爱,日子过得很和美。2008年,刘某来到邵阳市区做生意,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破裂。2010年,两人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刘某在邵阳找了一个比自己小9岁的女子向某同居,并且育有一子。刘某与原告王某是朋友,二人合伙做生意,后来王某退伙,双方进行结算。刘某于2015年10月份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因资金不足,借款人刘某多次向王某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2015年12月底还款。如不能按时归还,王某有权向借款人刘某、担保人向某追回借款。刘某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向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2015年底,刘某、向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将刘某、李某、向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表示,对刘某、李某夫妻间感情及刘某另行与他人同居是知情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某之间原本系合伙关系,后王某退伙,刘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向某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虽未与刘某办理离婚手续,但考虑到李某与刘某分居多年的事实,且本案所涉款项亦没有用于李某与刘某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本案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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