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李某与朋友冯某、胡某等5人合伙开办了一鞋厂,但营业执照登记李某为个体工商户。2015年7月,鞋厂因经营不善破产歇业,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6万余元。在劳动部门介入后,李某仍不配合解决相关问题。2016年5月,李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承办检察官审查,该鞋厂营业执照虽登记李某为个体工商户,但实为个人合伙企业,各股东应当共担风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检察官及时与办案民警沟通,建议将其他几个股东传唤到案,协商解决欠薪问题。在公检两家通力合作下,鞋厂股东于5月17日将所拖欠的6万余元工资交到公安机关暂扣。公安机关将依法把工资发放到19名农民工手中。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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