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8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李旭林)学生人身安全关乎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备受社会关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既是学校的应有之责,也是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7月8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在省教育厅举行,进一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推动务实管用的“良法”早日出台。
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处长卢建华全程听取了听证会代表的建议并对整个听证会进行点评,省教育厅维稳办主任潘军介绍了《条例》修订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来自法律、教育、保险等各个行业的15名听证代表和3名旁听代表踊跃发言,贡献智慧,对《条例》修订案提出了切中实际的建议。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洪秋主持听证会。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颁布实施11年来在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各级各类学校近年来面临日趋复杂的安全形势,与提出越来越高的安全立法要求相比,原《条例》也显现出了一些局限性。
基于此,湖南省教育厅于2013年便启动了《条例》修订案的研究制定工作。这几年来,经过多次基层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会、学校代表座谈会和立法座谈会,广泛深入听取了各方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数次对《条例》修订稿进行修改完善,并于今年6月形成了《条例》修订案听证稿。在《条例》修订案起草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通过政府网站、专家论证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更进一步广泛吸纳民智。
听证会对《条例》修订案的改进之处进行了说明。此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订案聚焦当前学生安全预防与处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打破了原《条例》的多重局限性。如适用的范围覆盖到了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全体学生,原《条例》仅适用于“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条例》修订案填补了学前教育儿童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立法空白;针对原《条例》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执行性、操作性不强等短板,《条例》修订案对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教育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职责、卫计和食监部门职责、其他部门职责以及学校举办者职责均进行了明确界定,责任划分更加明晰。
对于湖南广大学校而言,《条例》修订案明确了“校闹”的禁止行为以及处理办法,为确保学校正常办学送来了福音。同时,也明确了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上的各类禁止行为,明确了学校安全保卫职责具体内容,为学校更好开展安全教育管理、履行职责列出了清晰指南,解放了学校压力,破解了学校由来已久的“无限责任”窘境。
听证会上,各位代表逐章逐条提出了修改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案提供了宝贵智慧。有的代表提出,现在大学生患抑郁症现象有蔓延趋势,应该在《条例》相关条目中增加“鼓励支持高校设立大学生抑郁症预防治疗室”等规定;有的代表指出,学校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应该成为常态,以便更好指导学校和家长妥当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纠纷,确保正当权益受到有效保护,这个导向也应该在《条例》中体现。还有的代表指出,高校是个小社会,环境复杂,相比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学生的安全管理挑战更大,应该在《条例》中适度增加预防大学生人身伤害的相关细则。
针对各位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听证会举办方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现场解答。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李旭林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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