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攸县分站10月24日讯(通讯员 聂蓓)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余某今年41岁,因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可是他在拘留所没有悔过自新,出来后仍然不务正业,想要不劳而获,从2015年12月起开始入室盗窃。先是在攸县渌田镇新江村作案两起,盗取了电视机、电饭煲、衣服和茶油等物品。2016年在攸县城内作案三起,以在建房屋施工人员的身份做掩护,通过高层攀爬到受害群众家中及商铺中,盗取电脑、电视、现金、香烟和鞋子,共计11700余元。
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余某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想要通过犯罪手段得到收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劳动带来收获,没有付出,便没有收获可言。41岁的余某正是干事创业的时候,不通过辛勤劳动给家人带来幸福,反而是偷偷摸摸,最终等待他的是牢狱之灾。
来源:红网
作者:聂蓓
编辑:王津 实习生 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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