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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2017-02-19 1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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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胡慧

  【判决结果】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熊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唐小某生活费600元直至其成年,教育费和医药费凭发票承担50%。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1日,永州市零陵区凼底乡唐某某与熊某某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唐小某,即本案原告,现由生母唐某某抚养。2015年6月16日,唐某某与熊某某签订一份协议,确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女儿唐小某由唐某某抚养,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药费各负担一半。但熊某某并未按协议履行,唐某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另查明,唐某某是农村户口,目前没有工作,她之前生有一个儿子,12岁,由前夫抚养。被告熊某某也是农村户口,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外打零工搭钢管外架,有事做每天可有200元以上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另生有一儿一女,女儿17岁,儿子9岁。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国华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熊某某与唐某某作为唐小某的父母,具有共同抚养她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双方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小孩的抚养问题签订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能保障小孩的基本生活需要,也符合双方目前的条件,故法院对唐某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既要讲感情,也要讲法律,要对他们的健康成长负责。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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