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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 多个话题讨论热烈

来源:红网 作者:杨杰妮 袁堂芬 编辑:刘飞越 2017-05-13 1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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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 实习生 袁堂芬 长沙报道

  已经有了业委会,再设置监委会是不是多余?成立资产公司管理小区公共收益是否有必要……5月12日上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举行立法听证会,对草案送审稿中部分内容进行听证。现场讨论一度白热化。

  此外,听证会上,省法制办主任肖迪明透露,根据立法计划,草案送审稿今年7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11月出台。

  焦点1

  业委会监委会该不该设

  草案送审稿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这一规定,成为听证会上最具争议的焦点。“业主作为监督人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新机构的设立还有可能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滋生新的腐败。”华盛世纪新城业主杨亲辉认为,业主对业委会有意见,可以查询小区物管有关文件,不一定要设立专门机构,而且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设立监委会费用谁承担?而且有可能业委会和监委会互相扯皮,越来越复杂化。”湖南大卫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经理胡向阳说。

  但也有不少代表认为,设立监委会很有必要。

  “我认为权力的运行应该受到监督,设立监委会是鉴于很多业委会不得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芳红说。

  对此,省住建厅房产处副处长陈平说,建立监委会,主要是为了解决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她透露,长沙不少小区已经成立了监委会,同时也是借鉴了一些外省的做法。这次也并非强制规定,而是“可以”设立。下一步会根据这些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款。

  焦点2

  异议表决是否会侵害业主权益

  草案送审稿规定:在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后,可以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内容,只要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就可视为表决通过。

  异议表决也是这次的创新之一。

  根据规定,启动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就是平时所说的“双三分之二”规定。

  “要达到‘双三分之二’在实践中确实非常难。”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周铁朋说,“平时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小的小区还好说,大的小区,像那种一千多户的,开一次业主大会非常难;第二是配合难,很多业主目前参与、管理的意识还不强,不愿主动配合。”这次制定“异议表决”的规定,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对此,绝大多数代表认为,采取异议表决有利于提高效率,表示支持。但也有人反对。

  “异议表决方式侵犯了多数业主的知情权。”长沙法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洋说。

  岳阳富兴康城兴悦花园业委会主任彭海波则认为,如果采取异议表决,侵犯了业主的财产,“维修基金是属于每个业主的,只有本人同意才能用”。

  焦点3

  没交物业费就不能当业委会委员么

  草案送审稿规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不当使用行为且不改正的,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且不改正的,不得作为业委会候选人。

  对于这一条,代表们普遍表示“不合理”。“由谁来认定不当行为?什么程度的行为算是不当?一次不当行为后,纠正时间有多长?”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芳红说,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地方性法规设定限制公民权和减损公民权的条款是缺乏立法依据的。

  国浩律师事务所(长沙)律师余泽维则认为,欠费不等于丧权,欠费可以用其他方式追责,但是不应该剥夺业主的权利。

  这一观点得到了其他代表的支持。“法律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而且这里只是作为候选人,能不能当选决定权还是在于业主。”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英健说,这其中的关键是,对于候选人的信息要进行公开,然后让业主自由选择,“如果有隐瞒即使当选也要被取消”。

  焦点4

  公共收益怎么管怎么用

  草案送审稿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对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合理这一点,现场争论一度进入白热化。

  “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我认为不太合理。”张洋说,“股东到底是谁?谁来担任法人?”

  坐在张洋隔壁的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周明勤持反对态度:“我认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金进行管理。”他说,现在长沙已经有些村委会设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实践证明非常可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又规避了风险”。

  “我们去年就想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因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极力阻止就没成功。”彭海波说,他们连方案都写好了。

  对于业主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草案送审稿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百分之八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和管理开支”;成立后,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没有决定继续按八二比例分配。

  余泽维认为,公共收益分配,属于全体业主,应该由业主大会统一决定,前期收入二八分有违物权法相关规定。周明勤则认为,这些公共收益很多都数目不小,应该优先给业主发红包,“苏州、重庆都有小区给业主发红包。这也可以激发业主的主人公意识,让他们更关注小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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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杰妮 袁堂芬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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