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永强 长沙报道
2017年2月15日,一张开庭传票打破了老何平静的生活。老何今年51岁,自两年前与妻子离婚后一直靠从事清洁工作谋生,每月2100元工资。
拿到传票的老何才知道,他的前妻黎某曾在2015年向他人分三次借款10万元,因迟迟不还被人诉至法院。因为这三笔借款发生在老何与前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何也成了被告之一。
8月14日,记者了解到,案子经过两次开庭后,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作出判决,老何不需要为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挽回妻子,曾花24万替其还赌债
8月14日下午,记者在开福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见到了老何,独自坐在一边的他又瘦又黑,提起这起纠纷案,老何打开了话匣子。老何告诉记者,离婚前家里主要收入来源靠他开拖拉机。因为黎某喜欢赌博,常常欠下赌债不回家,为了给黎某还债,他们几乎耗尽了离婚前全部积蓄。“几年前家里的老屋拆迁,在买房后还有近30万拆迁补偿款,当时想挽回妻子,就一下子拿了24万元给她还债。”但是黎某的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变,心灰意冷的老何最终下定决心与黎某离婚。
2015年4月28日,老何与黎某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离婚后的老何没想到,黎某还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了几笔债务。2015年正月12日,黎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4万;2015年1月30日,黎某再次找到赵某,称女儿需做试管婴儿,又借款3万;同年4月10日,黎某又以该理由向赵某借款3万,三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
因为多次催要钱无果,赵某遂将黎某和老何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0万借款及由此逾期还款的利息。
综合考虑借款用途,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开庭当天,原告赵某和黎某都没有出庭。“我不知道她在哪里,也没有联系过了。”老何告诉记者。在庭审现场,赵某方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庭审笔录显示,三名证人均能回忆起借款当天的细节。
法院认为,赵某与黎某之间的借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三笔借款均系小额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且有在场人出庭予以证实借款过程,借贷关系成立。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综合考虑黎某借款金额、用途和两人的离婚时间,本案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老何的辩护律师,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龙也表示,因为黎某的女儿是成年人,因此借款用于给女儿做试管婴儿不能算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她的女儿是未成年人,那可以说是用作家庭共同生活。而且如果的确是借款给女儿做试管婴儿,将钱给女儿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借款人还是黎某。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刘永强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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