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7日讯(记者 李慧芳 通讯员 邹晴)9月7日,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有4人因协助诈骗犯取款抽提成而获刑。
张某被诈骗汇款38.788万元
2016年9月25日至27日期间,受害人张某接到冒充公安民警的人员打来的电话,称其银行账户涉嫌电信诈骗,要求张某接受资金清查,将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以证明自己没有涉案。
张某便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38.788万元。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便被转账至其他账户。
被骗资金被迅速从ATM机上取走转移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薛某以按照取款金额一定比例作为回报的方式,指挥被告人程某玲、程某和郭某到ATM机上取走被害人张某被骗的资金,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完成转移诈骗资金。
被告人程某玲、程某、郭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薛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中的29.09万元,造成被害人张某的大部分财物至今无法追回。
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人程某玲、程某、郭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为被害人张某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程某、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进行转移,其中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的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以上,三人均系情节严重。
4名被告人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程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 邹晴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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