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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发布十二条意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翁淑雯 编辑:徐丹 2018-01-20 09: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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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怎么办?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后,对方毁约了怎么办?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他人盗用了怎么办?1月18日,湖南省高院出台了十二条意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翁淑雯 长沙报道

  1月18日,湖南省高院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湖南的企业家创新创业有了法治“避风港”。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省法院审理涉企业各类纠纷案10余万件,《意见》的制定是为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有助于解决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月18日,湖南省高院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意见》共十二条,涉及企业家和社会各界关心的众多问题。19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湖南省法院审结了大量涉企业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湖南省法院就审理了涉企业的各类纠纷10余万件。

  《意见》第二条提出,准确适用刑事法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其中着重强调了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正常交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不得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依法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处置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行政机关毁约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政企纠纷是涉企业纠纷的重要类型,社会各界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关注。《意见》第三条从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督促各方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审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行为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湖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

  《意见》第三条指出,对行政机关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认真审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依法支持企业当事人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合法诉求。

  《意见》还提出,严格把握公益目的,依法审查行政机关征收、征用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审理行政许可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案件,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行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和审批行为,通过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方式,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

  建立补偿为主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李宇先介绍,《意见》第四条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建立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审判机构专业化。

  《意见》指出,积极运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家维权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通过裁判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保护,充分实现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意见》还提出,推动设立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实现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职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企业家胜诉及时实现其权益

  《意见》指出,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要优先执行,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努力使企业胜诉权益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加强与银行、保险、交通、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意见》还指出,坚决防止滥用执行惩戒手段,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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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凌如 翁淑雯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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