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5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燕妮)日前,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易某某因不想离婚,故意咬伤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害人黄某于2017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害人黄某提出离婚,被告人易某某不愿意离婚,预谋通过毁坏妻子被害人黄某容貌的手段来挽留婚姻,遂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电话联系被害人黄某并约其到桃江县政务中心会面。2018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黄某在桃江县政务中心会面后,被告人易某某冲上去用牙齿咬掉被害人黄某鼻子的一块肉,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系外力致右侧鼻翼及鼻尖缺损,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伤人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易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家暴不是家务事。”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做家暴的实施者,触碰这条高压线;另一方面,一旦遭遇家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二)项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三)项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被害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势时,可依据《刑法》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燕妮
编辑:李丽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