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12月1日讯(通讯员 肖澎 刘慧琴)在歌厅喝酒的两男子与人发生争执打斗,民警出警处置,两男子拒不配合拳打民警,造成民警轻微伤。11月29日,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2月15日,何某等人在株洲市石峰区某歌厅唱歌时,与经营歌厅的宋某发生争执,同在歌厅喝酒的唐某见状上前打了何某一耳光,何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要求争执双方到110矛盾调解中心处理,唐某、宋某拒不配合,拉扯、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后经鉴定,民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唐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家属代为赔偿医药费并取得民警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请广大市民们予以主动配合和协助,切勿因一时的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如果市民对警方的执法存在质疑,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申诉。
来源:红网
作者:肖澎 刘慧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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