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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打工受伤按不按中国法律赔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丽 2018-12-28 09: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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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图/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非洲刚果(布)当地时间2017年11月29日,杨某国的右手食指被正在作业的工人砸伤,长沙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或可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

  然而,用人单位湖南鑫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杨某国的伤害应由非洲刚果(布)政府部门适用该国法律法规进行裁处,请求长沙芙蓉区法院撤销工伤认定。12月27日上午,芙蓉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律师认为,如果外派员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相应的,即便该职工是在境外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一块突然坠落的耐火砖砸向了正在作业的杨某国,杨某国右手手指被砸中骨折。此时,他远在非洲刚果(布)的水泥厂,接受这份新工作仅3个月。此后,杨某国的骨折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可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

  然而维权时,他却遭遇了阻碍:用人单位湖南鑫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杨某国的伤害应由非洲刚果(布)政府部门适用该国法律法规进行裁处,不认可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鑫光国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芙蓉区法院撤销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国被列为第三人。12月27日上午,芙蓉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非洲作业手指骨折

  原告鑫光国际起诉称,2017年8月26日,鑫光国际与杨某国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工作地点为非洲刚果(布)FORSPAK水泥厂。之后,杨某国去了非洲约定地点工作。非洲刚果(布)当地时间2017年11月29日,杨某国称自己右手食指被正在作业的工人砸伤。由于杨某国的工作地点在非洲刚果(布),其具有涉外因素,该事故理应由非洲刚果(布)的政府部门适用该国法律法规裁处,且杨某国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原告并不知情。杨某国也没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018年8月1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29日15时,时年45岁的杨某国带领工人在水泥厂回转窑内镶嵌耐火砖时,被作业的工人砸伤右手食指,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右食指P3指尖关节开放性骨折,皮肤及皮下组织损伤破裂。

  鑫光国际认为,长沙人社局称其向鑫光国际送达了《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但鑫光国际并没收到此文件。长沙市人社局仅凭杨某国的一面之词便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剥夺了原告申辩的权利。

  “我认为这个不属于涉外工程,是在国外办厂。这个国外的工厂有独立的法人,在当地也属于一个正正当当的工厂,虽然合同是在国内与我们签订的,但合同约定的很清楚,杨某国是派驻到国外的工厂去。”鑫光国际的代理人认为,鑫光国际仅仅是投资方,而不是鑫光国际前往非洲刚果(布)建工程。“我们在那边是没有注册的,这个事情应该遵循属地原则。”

  按国内法律或可获赔22个月工资

  杨某国的代理律师介绍,杨某国的手指骨折按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工伤十级。“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伤十级需要一次性赔7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赔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一次性赔付6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一般是1至3个月,加起来大概22个月的本人工资,杨某国一个月工资7500元,大概16万余元。”

  “杨某国签订的合同是一年期,属于境外派遣,在刚果(布)当地没有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该律师表示,在劳动仲裁阶段杨某国与公司交涉,公司表示愿意赔偿11万左右。“这与我方的诉求有一定差距,但基于调解,我方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

  长沙人社局答辩称,长沙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某国的受伤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长沙人社局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因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长沙人社局于2018年6月7日通过邮寄向鑫光国际送达《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经查询于2018年6月11日签收,且鑫光国际于2018年6月14日委托其职工董某前往长沙人社局办理杨某国工伤申请事宜并提交相关材料。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中,多项证据可以证明杨某国的意外受伤系工伤,长沙市人社局在依法受理杨某国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向公司送出并邮寄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长沙市人社局保证了公司方的利益权和申辩权,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合法,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方的理由和诉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法规,驳回原告的诉求。

  国外工伤什么情况适用国外法律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据此,对于境内公司外派本单位员工到境外工作,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以该员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为标准,分两种情形处理:

  1.外派员工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与赔付。

  由于该员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2.外派员工未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与赔付。

  如果外派员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相应的,即便该职工是在境外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外派职工所属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付。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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