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曹修辉 王晶)“我很后悔,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2018年12月29日,郴州苏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定关系人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受贿案,被告人曾某在庭上流下悔过的泪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的主角曾某在此案中的真正身份是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李某的情妇。
被告人曾某47岁,是李某的情妇,也曾是长沙市某单位领导干部。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曾某伙同李某,利用李某职务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职务晋升、承揽医疗设备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56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曹修辉 王晶
编辑:李丽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