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0日讯 由于房屋老化等原因,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23楼的窗户从天而降,致使楼下停泊的车辆被砸坏,而最终担责的还是涉事的业主。
23楼“飞”下窗户砸坏车
2018年5月29日晚上9点左右,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内,突然传来一声巨响,车辆警报声也随之响起。原来,小区某栋楼的23楼卧室窗户突然下坠,把楼下肖先生的车辆砸坏了。事发后,肖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也顺利获得了一笔1.5万余元的理赔款。同年6月11日,肖先生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方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对高空坠落物导致肖先生车辆的损坏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涉事业主李欣(化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该财产损失。于是,该保险公司将物业公司和业主李欣告到开福区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保险理赔款15506元。
业主:该由承租人来担责
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已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也做了相应的工作,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房屋窗户不是物业公共部位,是业主私人部分。
业主李欣则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要求法院追加承租人王伍(化名)为本案的被告。当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其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应相应的移交。
法院: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欣作为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承租人王伍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驳回其追加被告的申请。
物业公司管理的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难以时刻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该事故可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即房屋所有人李欣。
故此,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欣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刘笑贫
普法
“高空坠物”一般由谁来担责?
第一种情况:能找到具体责任人。
如果是小区公共部位的瓷砖、墙体脱落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从房内向楼下抛掷物品,或是窗户、花盆、拖把等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具体侵权人(抛掷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找不到具体责任人。
按照法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伤,由整个单元或整栋楼的业主担责”的情况。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向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