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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集中宣判6件涉恶案件 依法严惩59名犯罪分子

来源:红网 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宋美君 编辑:姜珊 2019-04-15 1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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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谢军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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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依法对周兴华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进行公开宣判。

红网时刻衡阳4月15日讯(通讯员 汤研科 曾芬芬 记者 宋美君)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4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山县法院、雁峰区法院、石鼓区法院分别依法对谢军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上诉人龙科等13人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李乐芳等6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周兴华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案等6件涉恶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被告人谢军纠集他人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衡南县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2018年2月10日,谢军持刀刺伤一名被害人,致其死亡,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衡阳中院以被告人谢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人经济损失3.3万元。

上诉人龙科等1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开设赌场、“帮人了难”为主要经济来源,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龙科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祁东县法院以被告人龙科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科等人提出上诉。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乐芳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乐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谭湖波、罗望、戴春阳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灿、旷思顺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2起,故意伤害犯罪活动1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6起。衡山县法院以被告人李乐芳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对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诉人贺某某等6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伍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贺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还实施了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蒸湘区法院以被告人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兴华、张闰与杜冬(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他人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幌子,以销售虚构的“皇玺”保健品为名,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为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地劫取5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143312元,对10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形成了以杜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雁峰区法院以被告人周兴华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附加刑。

被告人刘某某等2人与他人结伙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逞强耍狠在衡阳市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石鼓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衡阳两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一审判决认定为黑恶犯罪案件18件,严惩黑恶犯罪分子共计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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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曾芬芬 宋美君

编辑: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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