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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湖南地方立法走过40年,经历了什么?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彭之舸 编辑:向宏鑫 2019-04-25 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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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红网举行“讲好立法故事·纪念地方立法40周年”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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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摄影 彭之舸 长沙报道

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捍卫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离不开法律。

很多人对法律的印象是大块头的书以及书中密密麻麻、让人头疼的文字。然而,法律中的字字句句,有着前人血的教训、失去生命的代价、爱恨情仇的故事,它无疑凝聚着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

因此,法律中的一字一词一句都关系重大,哪怕一个标点符号都会带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效应,立法必须极其严谨而审慎。历经调研、征求意见、审议等多个程序后,最终“十月怀胎,一朝临盆”,一部成熟的法律才能诞生。

从摸着石头过,到慢慢成熟。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来,湖南地方立法已经走过了40年的历程。

这40年,湖南地方立法都经历了什么?为湖南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的良好法制环境和有力法制保障是怎样诞生的?红网时刻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

3年起步探索,年均仅制定2件法规

1979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地方立法职权,湖南地方立法开始起步探索,摸着石头过河。

1980年3月2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湖南省县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实施细则<试行草案>》,标志着湖南地方立法的开始。最初,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法定程序的规范。

这一阶段,湖南立法数量很少,3年共制定6件法规,年均仅2件。

这一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都是一次审议通过的,甚至采取了“原则通过”的形式;制定的法规“暂行条例”较多,甚至还有“试行草案”;施行的时间大多不长,修改也较为频繁。

比如:1980年3月25日通过的《湖南省县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在同年8月7日即被修改,1983年被《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所取代。

10年规范加强,设立4个专门委员会

在经历3年起步探索后,在机构设置和立法程序上,湖南地方立法在此后10年有了较大完善。

1983年5月4日,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4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法律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在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意见。从此,湖南有了负责立法工作的常设机构。

1986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建法规办公室,作为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等具体工作。试运行两年后,1988年5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决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等具体工作。

1988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对湖南地方立法程序作了较大的改革:扩大了法规案的提案主体,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增加了批准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改革了专门委员会审议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在常委会审议后由法规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报告。

1983年到1992年的10年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9件,其中经济方面的法规占1/3以上。

8年立法高峰,年均立法数量达20件以上

党的十四大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决策。与此相适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把地方立法工作摆到了首要位置。这一阶段,湖南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立法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

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已基本成熟。

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对审次制度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经过两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也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以上会议审议通过;二是对表决方式进行改革,由举手表决改为无记名投票;三是细化了批准程序,就报批法规的提出、审议、修改、表决、公布以及上报备案作出原则规定;四是增加了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解释的机关、内容范围和具体程序。

从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至2000年,是湖南地方立法的高峰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共160余件,立法数量年平均20件以上。其中,经济立法是这一时期的重点,占60%以上。

提高立法质量:10余年新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30余件

九届全国人大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了突出位置,立法速度较八届人大放缓,立法计划比上届减少了42%。与之相适应,这一阶段湖南的立法工作的节奏也有所放缓,十余年间,新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30余件。

2001年1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会议还通过了《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将统一审议和三审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这对保证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的要求,湖南调整了立法工作的方向、重点和工作方式,即在继续将经济立法放在突出位置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立法。

这一阶段制定了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等法规;注重经济与环保领域立法协同发展,制定了一批风景名胜区保护、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注重法规的立、改、废、释并举,根据法制统一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先后修改、废止了与上位法明显不符、与社会明显不相适应的140余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新时代: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湖南2012年至今立法工作的着力点是,围绕抓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持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为了落实立法法关于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分两批完成了湖南设区的市(州)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确认工作。对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指导,帮助其尽快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成为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总结湖南立法工作经验,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2018年5月31日,根据修改后立法法要求,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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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公然 彭之舸

编辑:向宏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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